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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行终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黄会兰、赣州市章贡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赣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会兰,赣州市章贡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赣07行终6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会兰,女,1960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赣州市章贡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住所地:赣州市钨都大道6号市民中心A区*楼大厅。法定代表人:刘仁华,系局长。委托代理人:陈荣蓉,系该局业务科长。委托代理人:曾奕伟,广东华商(赣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黄会兰因其与被上诉人赣州市章贡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区社保局)不服社会保障行政行为一案,不服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8日作出的(2016)赣0702行初7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定,2015年7月,原告到被告的办事窗口咨询办理离退休手续的相关事项,并领取了一份一次性的告知单。原告认为2015年12月为办理离退休时间,于2015年12月初去被告处办理了离退休手续。原告发现被告于2016年1月才开始向原告发放养老保险金。为此,要求被告按正常退休年月办理离退休手续,并退回2015年12月多缴纳的养老保险金,被告以系统无法变更为由拒绝。之后原告多次与被告交涉无果。原告对被告的行政行为不服,遂提起诉讼。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被告延迟为原告办理离退休手续的行为所产生的后果该由谁承担责任。原告在2015年7月份因办理离退休手续的有关事项到被告处进行咨询并领取了一份一次性的告知单。原告理应知道办理离退休的时间,据此可以确定被告已尽到了告知义务。但是,因原告对办理离退休时间的误解,从而导致原告于2015年12月才前往被告办理离退休手续。故被告延迟为原告办理离退休手续的责任应由原告承担。根据赣市劳保字【2007】107号文件相关规定,基本养老金从办理离退休手续的次月开始发放,迟报期间的基本养老金不予补发。综上,原告的诉请理由不成立,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黄会兰的诉讼请求。案件诉讼费50元,由原告承担。上诉人黄会兰上诉提出,请求:1、撤销章贡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702行初75号行政判决,并依法改判;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因办理离退休手续的有关事项到被上诉人处进行咨询并领取了一份一次性的告知单理应知道办理退休的时间,是错误的。当时上诉人去咨询时,得到的答复是“哪个有退休哪个月来办”,告知单上说明“到达退休月份”,一审后,上诉人到市社保局咨询时,市社保局解释为“提前一个月申报”。因此被上诉人用“退休月份”这个存在疑义的词汇所引起的过错,应由被上诉人承���。被上诉人区社保局辩称,上诉人黄会兰于2015年7月曾到被上诉人处咨询并领取了办理退休手续的《一次性告知单》,被上诉人当时已经告知黄会兰应在退休月份来办理申请退休,届时会将多交一个月保险费退还个人,《一次性告知单》上也详细注明了申请退休材料应在到达退休年月份的1-21日提交。被上诉人已经履行自身的职责,尽到自身的告知义务,且“退休月份”不是一个很难理解的词汇,上诉人黄会兰应对自己超期一个月申报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后果承担责任。根据赣州市劳保字【2007】107号文件相关规定:参保人员已经达到或超过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的,须补缴养老保险费至办理补缴参保手续当月为止,缴清养老保险费的次月起予以发放养老金。江西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于2009年就关于延迟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养老金的计算问题��经出具过复函,赣社险局函【2009】1号规定:因企业或者个人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手续的,应按退休人员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时规定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核定其基本养老金标准,并于实际办理计发养老金手续的次月开始发放,迟报期间的待遇不补发。综上,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以上事实有原审法院随案移送的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出具的《一次性告知单》上详细注明了申请退休材料应在到达退休年月份的1-21日提交。被上诉人已经履行自身的职责,尽到了告知义务。上诉人因对“退休月份”的理解错误致其超期一个月申报办理离退休手续,导致延迟为上诉人办理离退休手续的行为所产生的后果该由上诉人黄会兰承担责任。根据赣市劳保字【2007】107号文件相关规定,基本养老金从办理离退休手续的次月开始发放,迟报期间的基本养老金不予补发。综上,原告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黄会兰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周洋发代理审判员  钟沈作代理审判员  王丽琼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刘 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