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深圳市钜弘科技有限公司与刘晓丹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钜弘科技有限公司,刘晓丹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524号原告深圳市钜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王建平。委托代理人邓力行,北京市兰台(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煜,北京市兰台(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晓丹,女,汉族,1979年10月8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钜弘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晓丹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深圳市钜弘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钜弘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钜弘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981元,本院减半收取12490.5元。案件受理费12490.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方 永 梅人民陪审员 黄 芳人民陪审员 邓 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文迪隆(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