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602民初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王飞与朔州市富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朔州市富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602民初643号原告:王某,男,汉族,朔州市人。被告:朔州市富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男,该公司项目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朔州市富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之请求。属于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之行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和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4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42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丕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柳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