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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9执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邹庆瑜、左小丽与贵州省余庆县融鑫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庆瑜,左小丽,贵州省余庆县融鑫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29执407号申请执行人:邹庆瑜,男,生于1978年9月4日,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初中文化,个体户,住余庆县。申请执行人:左小丽,女,生于1982年3月1日,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初中文化,个体户,住余庆县。委托代理人:邹庆瑜,特别授权。被执行人:贵州省余庆县融鑫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余庆县。法定代表人:徐治忠,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黔0329民初41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5月10日受理了邹庆瑜、左小丽申请执行贵州省余庆县融鑫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18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5月22日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贵州省余庆县融鑫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在2017年8月22日前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邹庆瑜、左小丽书面同意终结(2017)黔0329执407号案件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黔0329执407号案件的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支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凭(2017)黔0329民初41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袁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