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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3民特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刘某1、刘某2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某1,刘某2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3民特205号申请人:刘某1,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被申请人:刘某2,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申请人刘某1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刘某2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申请人刘某1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刘某1申请撤回宣告被申请人刘某2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刘某1撤回申请。审判员  陈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