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3民特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刘某1、刘某2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某1,刘某2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3民特205号申请人:刘某1,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被申请人:刘某2,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申请人刘某1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刘某2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申请人刘某1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刘某1申请撤回宣告被申请人刘某2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刘某1撤回申请。审判员 陈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