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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3执保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山东乐喜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孟祥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乐喜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孟祥杰,青州市煜尧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3执保134号申请人:山东乐喜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庆云县北三环以北205国道以西。法定代表人:王中山。被申请人:孟祥杰,男,汉族。被申请人:青州市煜尧商贸有限公司。地址:青州市。法定代表人:孟祥杰总经理。本院在受理山东乐喜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孟祥杰、青州市煜尧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中,申请人山东乐喜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XX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青州市煜尧商贸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益都支行账户(账号:XX)存款人民币XX元。冻结期限自2017年5月22日起至2018年5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吕建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军备注: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