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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6刑初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赵小余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小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56刑初96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小余,男,1992年12月26日出生于重庆市武隆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7年3月1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武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渝武检刑诉[2017]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小余于2016年11月的一天,因无钱乘车回家,遂将杨某停靠在武隆区XXXX小区公路附近的一辆渝GKXX**二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3080元。同年3月10日,被告人赵小余被公安机关抓获,被盗摩托车发还被害人。被告人赵小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赵小余于2015年9月2日因无证驾驶被武隆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酌情从重处罚;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赵小余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被告人赵小余对此无异议。本院适用认罪认罚速裁审理了本案。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小余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田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石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