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1执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易富全与易明福、易明寿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富全,易明福,易明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1执282号申���执行人易富全,男,生于1936年3月10日。被执行人易明福,男,生于1955年10月25日。被执行人易明寿,男,生于1968年1月20日。本院在执行易富全与易明福、易明寿赡养纠纷一案中查明,申请执行人易富全作为追索赡养费的权利人已于2017年4月20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南民初字第006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庞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