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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民初2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陈红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陈红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2402号原告: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36号10幢1层、12-20层、24-25层。负责人:黄俊猛,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杰、苟志平,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红利,女,198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原告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被告陈红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原告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11元,由原告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负担。审 判 长 张 静代理审判员 邹 涛人民陪审员 刘成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飞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