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84执3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陈兆忠与王志田、陈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兆忠,王志田,陈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084执3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兆忠,男,1975年3月25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被执行人:王志田,男,1967年7月25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被执行人:陈奎,女,1966年8月9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申请执行人陈兆忠与被执行人王志田、陈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执行人王志田、陈奎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16)苏1084民初34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郭兆斌代理审判员 张玉来代理审判员 黄 政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纪维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