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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02执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王政申请执行杨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政,杨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 �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2执152号申请执行人:王政,男,生于1972年11月6日,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被执行人:杨浪,男,生于1977年8月5日,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政与被执行人杨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2016)川1702民初17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该进行司法评估,申请执行人王政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立波审判员  赵黎明审判员  许宗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谌 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