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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2民初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秦体福与汪修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体福,汪修德,王青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2民初43号原告:秦体福,男,196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被告:汪修德,男,197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舫,安徽同合律���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王青,男,198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桐城市。原告秦体福诉被告汪修德及第三人王青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秦体福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秦体福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体福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秦体福负担。审 判 员  汪流生审 判 员  刘 英人民陪审员  王 青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潘海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