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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24民初1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原告王水娇诉被告李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24民初1168号原告:王某某,个人信息………略。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建英,郴州市蓝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李某某,个人信息………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期福,嘉禾县光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告王水娇诉被告李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7年3月9日变更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并通知原告王水娇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建英于2017年5月22日到庭参加诉讼。原告王水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王水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水娇负担。审 判 长  曾祥文人民陪审员  彭光生人民陪审员  李物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何君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