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91刑初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魏云山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云山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一之一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391刑初57号公诉机关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云山,男,1963年3月15日出生于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现住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2017年2月23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3日被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5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秦开检公诉刑诉[2017]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云山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红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云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称,2017年2月3日13时许,被告人魏云山饮酒后驾驶冀C×××××小型汽车行驶至长江道与峨眉山路交叉口,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血液酒精浓度检验报告书鉴定:被告人魏云山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2.6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魏云山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的案件来源及查获经过;被告人魏云山供述;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秦皇岛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血液酒精浓度检验报告书;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及驾驶人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魏云山违反交通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魏云山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一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魏云山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孟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颖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