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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81执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陈彝与朱永军、李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彝,朱永军,李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1执664号申请执行人:陈彝,男,1934年2月6日出生,汉族,系退休,现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朱永军,男,196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李霞,女,196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瓦房店市。申请执行人陈彝与被执行人朱永军、李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网络查控、上报失信等措施,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孙东辉执行员  安永伟执行员  于 瑶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谢 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