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703执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潍坊兴马崎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江西省国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潍坊兴马崎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江西省国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省国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03执539号申请执行人潍坊兴马崎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青年路1299号1号楼701室。被执行人江西省国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向塘镇站前南路1号。法定代表人张国仔,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西省国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住所地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新海大街111号。法定代表人李贤斌,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2016年6月8日作出的(2015)寒滨民初字第507号民事判决书,已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江西省国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的银行存款(详见通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无江审判员  魏文光审判员  张京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洪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