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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民终2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冉杰超、武汉市东西湖区新沟镇街二大队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冉杰超,武汉市东西湖区新沟镇街二大队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终25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冉杰超,女,1983年4月25日出生,土家族,住武汉市东西湖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市东西湖区新沟镇街二大队,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新沟镇街草场村。负责人:万小荣,大队长。上诉人冉杰超因与被上诉人武汉市东西湖区新沟镇街二大队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2016)鄂0112民初6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冉杰超的父亲冉征洪就其与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政府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向我院提起诉讼,我院已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该案尚未审结,本案必须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现冉征洪向本院申请对本案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吴 焰审判员 张文霞审判员 申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亮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