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2执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王海升、李仰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升,李仰皆,林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2执249号申请执行人王海升,男,1964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委托代理人赵军良,浙江凯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仰皆,男,196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被执行人林敏,男,196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本院在执行王海升与李仰皆、林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李仰皆、林敏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信息及下落进行调查,未发现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被执行人李仰皆去向,被执行人林敏于2017年4月15日被司法拘留15日。根据本院(2016)浙0122民初2501号民事判决,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500000元及自2014年7月16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公告费650元、案件受理费11000元、执行费7407元;现均未执行到位。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征信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于2017年3月15日公安布控查找被执行人李仰皆下落。经回告,现申请执行人王海升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李仰皆、林敏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平审 判 员 陆如有人民陪审员 郭明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