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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执5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谭显良、钟叶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谭显良,钟叶梅,苏州工业园区筑博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5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776417508U,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时代广场23幢。负责人:夏京利,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谭显良,男,汉族,1973年6月19日生,住苏州。被执行人:钟叶梅,女,汉族,1978年1月4日生,住苏州。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筑博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205638-2,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唯亭镇镇南路富民创业园。法定代表人:李爱民。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执行人谭显良、钟叶梅、苏州工业园区筑博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6)苏0591民初83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谭显良、钟叶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本金1069483.8元,并赔付原告至2016年11月7日的利息(含罚息、复利)194548.02元,以及自2016年11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0.08%计收的罚息(以本金1069483.8元未清偿部分为基数)、复利(以利息58800元未清偿部分为基数);被告谭显良、钟叶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36017元。被告苏州工业园区筑博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对被告谭显良、钟叶梅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苏州工业园区筑博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谭显良、钟叶梅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4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6400元,由被告谭显良、钟叶梅、苏州工业园区筑博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同意其所预缴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应于履行判决时一并向原告支付)。由于被执行人谭显良、钟叶梅、苏州工业园区筑博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已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的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35593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票等财产持有情况,经查:被执行人谭显良名下有苏E×××××、苏E×××××汽车二辆,上述汽车未实际扣押,且本案为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谭显良、钟叶梅名下有位于苏州工业园区苏都花园12幢101室房地产,该房地产设置了较大金额的抵押债权,且本案为轮候查封【查封期限自2016年10月25日至2019年10月24日】,暂无法处置。此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尚有人民币135593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执行到位。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院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韦 超代理审判员 陈 谚代理审判员 殷 明二0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灵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