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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81刑初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罗永富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永富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481刑初199号公诉机关永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永富,男,199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福建省永安市。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7年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7年4月13日由永安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永安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刑诉〔2017〕2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永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永平、郑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永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30日23时许,被告人罗永富在永安市燕北永安大厦四楼KTV过道与被害人廖某发生争执,随后被告人罗永富伙同多名男子用拳脚殴打被害人廖某,致被害人廖某右眼眶骨折(内侧壁凹陷性骨折、下壁粉碎性骨折)、右眼睑皮肤裂伤、右眼钝挫伤。经永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廖某的损伤为轻伤壹级。2017年1月15日,被告人罗永富主动到永安市公安局投案。案发后,被告人罗永富已赔偿被害人廖某各项损失费用共计人民币74000元,其行为得到被害人廖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永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罗永富的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2.到案证明,情况说明;3.谅解书;4.现场检测报告书、尿检照片;5.鉴定意见通知书;6.证人罗继枢、李某、赵某、高某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7.被害人廖某的陈述和辨认笔录;8.被告人罗永富的供述及辩解;9.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10.辨认笔录及辨认现场照片;11.案发现场监控视频光盘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永富以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为目的,伙同他人用拳脚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壹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罗永富庭审中尚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各项损失费用,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具有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被告人罗永富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永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崔 璐审 判 员  陈国延人民陪审员  翁凤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叶 云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六条【缓刑的考验及其积极后果】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