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421民初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陈淑英与姜岩民间借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绥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绥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淑英,姜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421民初883号原告:陈淑英,女,197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萝北县。被告:姜岩,男,1966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萝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淑英与姜岩民间借贷一案中,原告陈淑英于2017年5月22日以“先自行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淑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减半收取为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陆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