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421民初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陈淑英与姜岩民间借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绥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绥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淑英,姜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421民初883号原告:陈淑英,女,197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萝北县。被告:姜岩,男,1966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萝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淑英与姜岩民间借贷一案中,原告陈淑英于2017年5月22日以“先自行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淑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减半收取为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陆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