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11执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黄少德与赵红喜、那亚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少德,赵红喜,那亚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11执123号申请执行人黄少德,男,1967年7月1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锦州市太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苹,女,1968年10月23日出生,满族,现住锦州市太和区(系夫妻关系)。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元,锦州市凌河区石桥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赵红喜,男,196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锦州市凌河区。被执行人那亚华,女,1984年7月28日出生,满族,现住北镇市中安镇。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辽0711民初23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经向有关部门查询其车辆、房产、银行存款及投资等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赵红喜、那亚华有财产可供执行,经通知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辽0711民初2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文武审判员 黄 磊审判员 郭永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詹文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