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5执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张兰雄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兰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5执255号被执行人张兰雄,男,汉族,1971年8月1日出生,住河北省安平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张兰雄退赔一案,经查,被执行人张兰雄名下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兰雄银行的存款45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张忠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崔禄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