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民初49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市未央区长乐西苑业主委员会与被告西安市未央区汉城街道办事处长乐西苑社区居民委员会、被告陕西旺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业主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未央区长乐西苑业主委员会,西安市未央区汉城街道办事处长乐西苑社区居民委员会,陕西旺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业主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4978号原告西安市未央区长乐西苑业主委员会。负责人:吴振龙,男,汉族,1953年6月6日出生。被告西安市未央区汉城街道办事处长乐西苑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汉城街道办事处长乐西苑社区内。法定代表人杨南岳,汉城街道办公职人员。被告陕西旺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汉城街道办东杨善村杨善南路*号,注册号610000100595076。法定代表人:雷全,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西安市未央区长乐西苑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长乐西苑业委会”)与被告西安市未央区汉城街道办事处长乐西苑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长乐西苑居委会”)、被告陕西旺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旺财物业公司”)业主撤销权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经查实,在2015年7月2日西安市未央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印发《西安市未央区住房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罢免吴振龙业委会主任及委员资格”的复函》(未房改字[2015]1号)。该文件载明,同意西安市未央区汉城街道办事处终止吴振龙业委会主任及委员资格的决定,原业委会备案同时废止。因此,在2015年7月2日,以吴振龙为主任的长乐西苑业委会已经被西安市未央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取消了备案手续,在新的业委会及业委会主任被选举前以吴振龙为主任的长乐西苑业委会已经丧失了诉讼主体资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西安市未央区长乐西苑业主委员会的起诉。本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崔小梅代理审判员 王宝娟代理审判员 任瑞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