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执异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西安天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与陕西中天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天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陕西中天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亨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异116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天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陕西中天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王亨利,男,回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天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中天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西安天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本案担保人陕西中天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股东王亨利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在审查过程中,西安天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西安天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主动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申请,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西安天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斌昌审判员 杨 栩审判员 李玉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贾雪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