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3执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金沙县宏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州省金沙县节能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金沙县宏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3执81号申请执行人贵州省金沙县节能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城关镇前胜村,组织机构代码68844692-3。法定代表人刑华元。被执行人金沙县宏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鼓场街道长安路十米小街,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彭义,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2016)黔0523民初11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5月9日受理了贵州省金沙县节能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金沙县宏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金沙县宏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支付贵州省金沙县节能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货款人民币446502.00元,并负担执行费66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金沙县宏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金沙支行有银行账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金沙县鸿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沙县支行账户的存款人民币肆拾伍万叁仟壹佰零贰元整(¥:453102.00元)至金沙县人民法院用以偿还申请人贵州省金沙县节能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及执行费。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官民书记员 武勇书记员 武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