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2民初3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裕东支行与张永朝、李芳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裕东支行,张永朝,李芳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2民初3267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裕东支行,住所地石家庄长安区裕华东路177号。负责人:翟建军,行长。被告:张永朝,男,1970年6月16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被告:李芳芳,女,1974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裕东支行诉被告张永朝、李芳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裕东支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裕东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元,减半收取1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艳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