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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终3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广州英福力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董剑锋劳动争议2017民终3430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英福力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剑锋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民终343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英福力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表人:扶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黎颖,身份证住址广州市海珠区,系该公司职员。上诉人(原审被告):董剑锋,身份证住址广州市天河区。委托代理人:谢康宁,广东合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又又,广东合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州英福力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福公司)、董剑锋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5民初83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董剑锋于2015年9月2日入职英福公司工作,任职副总经理,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董剑锋提供的证据《薪资确认表》显示董剑锋的工资为30000元/月,所属部门为互联网营运中心,岗位是副总经理,经董剑锋签名确认。董剑锋的最后工作日是2016年6月15日,其月平均工资为30000元。英福公司与董剑锋于2015年9月2日签订的《劳动合同》第十二条第五项载明“1、在本劳动合同有效期间,乙方必须遵守与其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甲方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乙方亦应当在此期间对持有的任何属于甲方或属于第三方而甲方承诺有义务为第三方承担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和其他秘密信息的进行保密。……3、若违反本条约定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双方签订的《保密协议》第八条显示“乙方承诺在甲方任职期间,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从事与甲方现有业务及乙方所从事工作相同或相类似的企业任职,不得间接为上述企业提供服务”,第十一条显示“本合同提及的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文档……本合同提及的其他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行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进货渠道、法律事务信息、人力资源信息等等”。英福公司怀疑董剑锋违反保密协议,于2016年4月开始停发2016年4月、5月、6月工资。2016年6月15日英福公司通知董剑锋工作交接。2016年6月20日董剑锋向英福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英福公司非法禁锢、停发2016年4至6月份的工资为由提出与英福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英福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等。英福公司于2016年6月22日也向董剑锋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以董剑锋违反保密协议和劳动合同的约定,造成公司重大损失为由与董剑锋解除劳动合同。另查明,广州优钱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商事登记信息,该信息显示法定代表人董剑锋,股东为苏某、沈飞、林某、董剑锋、黎某,成立日期2016年1月25日。广州优钱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企业财务咨询服务;投资咨询服务;计算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网络技术的研究、开发;通信技术研究开发、技术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设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深圳前海兴旗华银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属于英福公司属下的子公司,于2016年1月26日成立,经营范围之一是金融软件的技术开发。由于双方对于解除劳动合同等问题发生争议,董剑锋依法向广州市海珠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该会于2016年9月18日作出穗海劳人仲案非终字〔2016〕1023号裁决:一、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英福公司一次性支付董剑锋2016年4月1日至2016年6月15日的工资差额70356.05元;二、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英福公司一次性支付董剑锋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30000元。英福公司不服裁决,依法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英福公司在原审中请求:1、判令英福公司不需支付董剑锋2016年4月1日至6月15日工资70356.05元;2、判令英福公司不需支付董剑锋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3万元;3、判令董剑锋赔偿违反竞业禁止的违法所得342475元;4、判令董剑锋赔偿违反竞业禁止造成的损失619160元;5、本案诉讼费由董剑锋承担。董剑锋在原审中辩称:英福公司无任何具体理由拖欠本人2016年4月、5月、6月的工资,据此,本人于2016年6月22日提出离职,但截止到2016年8月4日,本人仍未收到相应的工资。故不同意英福公司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认为:董剑锋与英福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应受到法律保护。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英福公司可以从董剑锋工资中代扣的相应的款项,如董剑锋存在过错造成英福公司的直接经济损失,英福公司可以从其工资中扣除赔偿费,但应当提前书面告知扣除原因及数额,未书面告知的不得扣除。本案中,英福公司主张董剑锋违反保密协议约定,需从董剑锋工资中扣除其应承担的违约金,但英福公司并未出具书面通知书告知董剑锋扣除的工资数额及原因,故英福公司上述扣发工资的行为不符合上述《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英福公司提出无需向董剑锋支付2016年4月1日至2016年6月15日的工资差额70356.05元,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经济补偿金。董剑锋是英福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掌握着公司核心机密和众多的商业资源,应当严格履行合同及保密协议的约定,不参与同业竞争。但董剑锋在英福公司单位任职期间与他人共同成立了广州优钱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董剑锋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之一,该公司的经营范围与英福公司属下的深圳前海兴旗华银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有相同或相类似,有违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第十二条第五项、《保密协议》第八条及第十一条的规定。故英福公司停发董剑锋的工资虽然有不当之处,但董剑锋违反《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的行为,可以合理相信这是导致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英福公司不同意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合情合理,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原审法院予以支持。英福公司要求董剑锋赔偿违反竞业禁止的造成的损失619160元,属另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作处理,英福公司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综上所述,原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广州英福力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董剑锋2016年4月1日至2016年6月15日的工资差额70356.05元;二、广州英福力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无需支付董剑锋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30000元;三、驳回广州英福力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董剑锋负担。判后,双方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英福公司上诉称:一、董剑锋的月实发工资数额应为约定工资30000元减去应由其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用个人部分270.67元,即29729.33元;二、英福公司扣除董剑锋2016年5月、6月工资,无论从程序上还是实体上均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而扣除其2016年4月工资,在我公司组织的竞业禁止调查会议中董剑锋并未提出异议,应视为其已经同意该扣除行为。故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我方无需支付董剑锋工资70356.05元。董剑锋上诉称:英福公司拒不支付我方2016年4月至6月工资,且在2016年6月14日至15日期间非法禁锢我方,使得我身心均受到极大伤害。我方以英福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损害劳动者权益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英福公司依法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故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依法改判英福公司向董剑锋支付经济补偿金30000元;2、由英福负担本案诉讼费。双方均辩称,不同意对方的上诉请求。二审中,英福公司提供如下证据:1、社会保险费申报个人明细表;2、高群证人证言。用以证实董剑锋社会保险费用个人应缴费部分的金额,其工资不应包括该部分。且英福公司在扣除董剑锋工资时已向其提前告知。董剑锋质证认为上述证据均超过举证期限,不予质证。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一致。本院认为:关于2016年4月至6月工资的问题。英福公司主张未发放该部分工资系因董剑锋违反了保密协议,需要以董剑锋的工资抵扣违约金和损失。但本案中,即使存在董剑锋需支付英福公司违约金和损失的情形,英福公司以此种扣除工资的方式进行抵扣,亦明显违反了《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据此,原审法院再结合双方约定的董剑锋的工资水平,认定英福公司仍需向董剑锋支付2016年4月1日至2016年6月15日的工资差额70356.05元,理据充分,本院予以维持。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问题。董剑锋作为英福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双方的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中均对其保密义务或竞业禁止义务作出明确约定。现其参与成立了广州优钱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并出任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的经营范围与英福公司及其属下的深圳前海兴旗华银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有相同或相类似,董剑锋明显违反了其应负担的约定义务。英福公司据此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并认为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符合我国劳动法律法规平等保护劳资双方合法权益的立法本意,应予以支持。董剑锋上诉认为应支持其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缺乏充分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广州英福力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乔 营审判员 杨晓航审判员 魏 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 帅谢汝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