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521执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邓长鸣与郑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长鸣,郑南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1执620号申请执行人:邓长鸣,女,汉族,1957年10月23日出生,住宜宾县。被执行人:郑南华,男,汉族,1963年3月16日出生,住宜宾县。邓长鸣与郑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宜宾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川1521民初14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权利人邓长鸣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170000元、诉讼费234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邓长鸣和被执行人郑南华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邓长鸣书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黄秀英自愿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邓长鸣撤回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文财审 判 员  杨宏均代理审判员  阳 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许德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