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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3127执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灿辉与被执行人田召芹、王小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灿辉,田召芹,王小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3127执345号申请执行人周灿辉,女,1976年11月23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永顺县人。被执行人田召芹,男,1969年07月09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永顺县人。被执行人王小红,女,1969年05月02日出生,土家族,住址同上,系田召芹之妻。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周灿辉与被执行人田召芹、王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8月31日作出的(2016)湘3127民初5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田召芹、王小红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周灿辉于2016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440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田召芹、王小红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其银行无存款,无车辆,无股权。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田召芹、王小红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周灿辉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立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田召芹、王小红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周灿辉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3127民初51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刘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宋明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