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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03民初5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6-27

案件名称

5116王虎与孟德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虎,孟德威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03民初5116号原告:王虎,男,1986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邗江区。被告:孟德威,男,196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邗江区。原告王虎与被告孟德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王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虎申请撤诉,其意真实,亦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元,依法减半收取71元,由原告王虎承担。(已交)审判员  叶城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才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