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82民初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张新卫与倪淑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新卫,倪淑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2民初42号原告:张新卫,男,汉族,1977年6月4日出生,住长葛市。被告:倪淑娟,女,汉族,1984年7月14日出生,住长葛市。原告张新卫与被告倪淑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新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2元,减半收取206元,由原告张新卫负担。审判长 赵伟锋审判员 李亚飞审判员 任伟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史家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