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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82民初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张新卫与倪淑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新卫,倪淑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2民初42号原告:张新卫,男,汉族,1977年6月4日出生,住长葛市。被告:倪淑娟,女,汉族,1984年7月14日出生,住长葛市。原告张新卫与被告倪淑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新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2元,减半收取206元,由原告张新卫负担。审判长  赵伟锋审判员  李亚飞审判员  任伟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史家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