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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1民初3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天津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喻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1民初3185号原告:天津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河北区中山路292号假日广场5层。法定代表人:王玉峰,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付晓卫,男,该公司职员。被告:张喻,住址天津市和平区。原告天津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津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侯振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田文静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