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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3刑初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陈能彪非法持有枪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能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243刑初97号公诉机关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能彪,男,1981年8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8月2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4月19日被取保候审。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彭检刑诉(2017)7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3月7日,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彭水县)汉葭派出所民警在彭水县对被告人陈能彪驾驶的渝HLFX**车辆进行检查时,在该车后排座查获疑似枪支一支。民警将陈能彪当场抓获,到案后对其非法持有枪支的事实供认不讳。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该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非制式枪弹的非制式枪,认定为枪支。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能彪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鉴于其具有坦白情节,建议对陈能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陈能彪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陈能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陈能彪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予以从轻处罚。陈能彪有盗窃前科,予以酌情从重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能彪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扣押的射钉弹、钢珠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冉隆川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宏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