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1民初1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张雨与李亚、涿州市郡北聚香源(园)饭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雨,李亚,涿州市郡北聚香源(园)饭店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1民初1183号原告张雨,男,199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涞水县。被告李亚男,男,30岁,住涿州市双塔区。被告涿州市郡北聚香源(园)饭店。经营者张怀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雨与被告李亚男、涿州市郡北聚香源(园)饭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8元,减半收取284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薛慧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小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