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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民终2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建、乐清民扬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建,乐清民扬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陈冰冰,夏建,张小微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民终24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建,男,198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乐清民扬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北白象镇白象大道310号,组织机构代码:59436391-6。法定代表人:刘逢燕,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陈冰冰,女,197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原审被告:夏建,男,196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原审被告:张小微,女,1962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上诉人陈建因与被上诉人乐清民扬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陈冰冰、夏建、张小微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2016)浙0382民初63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陈建经通知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 锋审判员 何士锋审判员 曾庆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苗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