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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3执3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于滨与昆山英苏阀门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滨,昆山英苏阀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3执3205号申请执行人于滨等9人,男,汉族,1984年10月1日出生,住江苏省铜山县。被执行人昆山英苏阀门有限公司,住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开发区蓬朗中心河西侧2幢,机构代码:55802015-8。法定代表人郭海其。申请执行人于滨等9人与被执行人昆山英苏阀门有限公司劳动报酬争议一案,江苏省昆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昆劳人仲案字(2016)第5393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支付给申请执行人359227.10元及逾期利息等款项。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经查被执行人名下现暂无房产、无车辆、无存款等财产。其公司所有机器设备已经本院评估拍卖,所得款项用于清偿员工工资。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昆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昆劳人仲案字(2016)第5393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苏军伟审判员  胡明波审判员  王 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晓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