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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3执2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沈阳市天祥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辽宁泰利达铜业有限公司、王爱民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阳市天祥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辽宁泰利达铜业有限公司,王爱民,王爱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103执2427号申请执行人沈阳市天祥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法定代表人黄鹂,该××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满魁,该××职员。被执行人辽宁泰利达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新城子区。法定代表人王爱民,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爱民。被执行人王爱丽。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沈河民三初字第4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13日依法委托沈阳产权拍卖行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王爱民享有的位于沈阳市浑南新区学城路金地·长青湾三期C021号地下停车位的租赁权。2017年5月5日,本院委托沈阳产权拍卖行有限公司以评估价18.396万元为起拍价,进行第一次拍卖,流拍。第一次拍卖流拍后,申请执行人申请以第一次拍卖保留价18.396万元接受该地下停车位的租赁权抵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位于沈阳市浑南新区学城路金地·长青湾三期C021号地下停车位的租赁权归沈阳市天祥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享有。上述地下停车位的租赁权自本裁定送达沈阳市天祥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时起转移。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 红代理审判员 佟 殊人民陪审员 张玉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禹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