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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81民初6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诸暨市欧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沈仙灿、章夏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暨市欧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仙灿,章夏琴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1民初6297号原告:诸暨市欧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大唐镇杭金公路北侧大唐轻纺袜业城。法定代表人:邵陈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梅,女,该公司员工。被告:沈仙灿,男,197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被告:章夏琴,女,197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原告诸暨市欧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沈仙灿、章夏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诸暨市欧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预交诉讼费用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表明其已不会再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诸暨市欧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傅刘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周秀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