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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8民初17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宋月韦与北京小氧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8民初1789号原告:宋月韦,男,1992年10月02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被告:北京小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2层A-2135房间。法定代表人:邬蓝飞。原告宋月韦与被告北京小氧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宋月韦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月韦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月韦负担。审判员  高双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娇本裁定为口头裁定,不再制作送达书面裁定书,当事人无异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