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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2执异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初世同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初世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2执异35号申请人:初世同,男,194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本院在执行初世同与北京市天水泽龙律师事务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初世同向本院提出追加朱天水为该案件的被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在审查期间,初世同向本院提出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初世同向本院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初世同撤回追加朱天水为被执行人的申请。审 判 长  李 振审 判 员  沈 杰人民陪审员  葛根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曾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