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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终5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张波与深圳金瓶子饮品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7民终5010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波,深圳金瓶子饮品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民终501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波,住湖南省洪江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金瓶子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李世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华斌,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振,该公司法务。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2民初18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判决:一、被告深圳金瓶子饮品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波退还购货款165元,同时原告张波应退还圣培露含气果汁饮料(柠檬味)一箱(200m1×24瓶)给被告深圳金瓶子饮品有限公司,如不能退还前述商品的,则按商品实际购买价格折抵被告深圳金瓶子饮品有限公司应退还给原告张波的上述货款;二、驳回原告张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25元,被告深圳金瓶子饮品有限公司负担25元。原告已预付了案件受理费,并同意由被告迳付原告。判后,上诉人不服,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被上诉人退回上诉人购物款176元并赔偿上诉人1760元,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理由是:一、原审判决查明事实部分不清:1、未查明订单款项金额是176元还是165元;2、被上诉人到底销售的是果汁还是果汁饮料;3、原审法院推定涉案产品标注的日期12201614为保持日期的依据是什么,未查清;4、被上诉人是否尽到了查验义务;5、涉案食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持期是否会对消费者进行误导。二、适用法律错误:1、确保食品安全是经营者还是消费才的义务?2、消费买卖合同,主张合同成立方是否应当对合同的成立事实负举证责任?被上诉人服从原审判决,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既未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未提交新的证据予以佐证自己的主张,故本院认可原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即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第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谷丰民审判员  康玉衡审判员  李 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颖仪唐亚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