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25执异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保庆与泽州县材源建材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保庆,泽州县材源建材厂,宋艳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25执异10号申请执行人:王保庆,男,汉族,生于1948年11月7日,农民,高平市南城办事处瓦窑头村人。被执行人:泽州县材源建材厂(以下简称材源建材厂)。主要负责人:宋艳妮,该厂厂长。第三人:宋艳妮,女,汉族,生于1979年3月23日,系材源建材厂投资人。本院在执行王保庆与泽州县材源建材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保庆申请追加材源建材厂主要负责人宋艳妮为被执行人。经查,被执行人材源建材厂系个人独资企业,其投资人宋艳妮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申请执行人王保庆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宋艳妮为本案被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翟 涛审判员 门三安审判员 牛仙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