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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3执43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平卫良、曲阜金美朵茶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卫良,曲阜金美朵茶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3执43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平卫良。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树兴。被执行人:曲阜金美朵茶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美朵。本院于2016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平卫良与被执行人曲阜金美朵茶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483民初3716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山东金美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10119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等财产信息,同时本院依法拘留了被执行人直接责任人章可青15天,同时对倪新征进行了司法布控。被执行人至今未付。本院于2017年5月7日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提供不出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执行,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要求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现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智伟代理 审 判员 张建伟代理 审 判员 金斌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孙少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