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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2民初3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与阮飞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阮飞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02民初3032号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北京中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849497861N(1-1)。负责人:陶银,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毕玉,安徽真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袁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服务营运部经理。被申请人:阮飞,男,199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诉被申请人阮飞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阮飞所有的芜湖市弋江区奥韵康城28幢2单元***室房屋在71000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阮飞所有的芜湖市弋江区奥韵康城28幢2单元***室房屋在7100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凌 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陶梦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