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5执5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山西宇坤梦特贸易有限公司,崔大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5执5400号申请人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街8号院3号楼5层601内1号、6层701、7层801、8层901。法定代表人恩腾曼(KLAUSENTENMANN),董事长。被执行人山西宇坤梦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汾市新开路124号临纺东区14号楼东2单元8号。法定代表人崔大卫。被执行人崔大卫,男,1970年08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山西宇坤梦特贸易有限公司,崔大卫债权一案中,依照我院作出2015年朝民(商)初字第69009号对被执行人山西宇坤梦特贸易有限公司,崔大卫名下财产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询,其名下拥有车辆但未实际控制,无法变现,现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山西宇坤梦特贸易有限公司,崔大卫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山西宇坤梦特贸易有限公司,崔大卫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山西宇坤梦特贸易有限公司,崔大卫仍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田 强代理审判员 尹秀彬审 判 员 刘金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钰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