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7民初1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永波与安阳市希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李小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波,安阳市希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李小玲,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黄县支公司,王瑞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7民初1580号原告:李永波,男,1978年2月13日生,汉族,住内黄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司守智,内黄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阳市希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邺城大道西段路北。法定代表人:朱怀生,职务经理。被告:李小玲,女,1977年3月10日生,汉族,住内黄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黄县支公司。住所地,内黄县颛顼大道南段东侧。负责人:陈现彬,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卫强,河南銨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瑞平,男,1964年6月30日生,汉族,住内黄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新区文昌大道与武夷大街交叉口东南角沃金大厦。原告李永波诉被告安阳市希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李小玲、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黄县支公司、王瑞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永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数额为10000元。现原告李永波于2017年5月22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永波之撤诉申请系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永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永波负担。审判员 刘瑞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卫 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