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民终2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广东洋艺建设有限公司、麦镜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洋艺建设有限公司,麦镜开,周婉琪,邹某1,谭某,麦某,佛山亿能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民终28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洋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法定代表人:刘洪春,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希,广东中天鼎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焯华,广东中天鼎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麦镜开,男,1947年9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婉琪,女,1946年3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邹某1,男,2001年4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英德市。法定代理人:邹某2(邹某1的母亲),女,住广东省英德市。上述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麦静娥(麦镜开、周婉琪的女儿,邹某1的姑姑),女,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谭某,女,1978年10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麦某,女,2000年1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理人:谭某(麦某的母亲),女,住广东省佛山市,本案另一被上诉人。上述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德明,广东国慧律师事务所。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亿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马飞虹,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婉菁,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子森,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东洋艺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洋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麦镜开、周婉琪、谭某、麦某、邹某1、佛山亿能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能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5民初159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该案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麦镜开、周婉琪、谭某、麦某、邹某1(以下简称麦镜开方)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亿能公司与洋艺公司共同向麦镜开方支付丧葬费32395元、死亡赔偿金603858元、交通费2000元、精神抚慰金80000元、误工费6000元、抚养费177375.2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由洋艺公司、亿能公司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亿能公司将亿能国际广场楼间雨棚与夸客城(1层与2层部分)装修工程发包给洋艺公司。洋艺公司向世诚同创公司购买了案涉工程的钢化玻璃。麦广新为洋艺公司进行案涉工程的玻璃安装。2015年12月12日晚上9时许,亿能国际广场一号塔楼与二号塔楼四楼之间的连接通道雨棚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事故导致该雨棚上安装玻璃的作业人员麦广新从高约14米处坠落至一楼地面,经抢救无效死亡。佛山市南海区生产监督管理局对该起事故进行调查并出具了《“12.12”桂城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认定如下事实:洋艺公司将亿能国际广场一号塔楼与二号塔楼四楼之间的连接通道雨棚工程交给麦广新进行承揽,双方没有书面合同,洋艺公司为麦广新购买了短期健康险意外险。麦广新和洋艺公司双方口头约定每平方米50元安装费用,洋艺公司已付过1万多元,但因事故发生时工程还没完工,没有结算完毕。麦广新和世诚同创公司并不存在雇佣关系。在洋艺公司所提供与世诚同创公司签订的《玻璃供应合同》第7页乙方上麦广新的签名经专业部门鉴定并非麦广新本人的签字,以及落款日期为2015年12月1日是事后补充的,真实的时间应为2015年11月9日前。世诚同创公司所供应的玻璃符合国家认证,并且不负责安装玻璃。事故发生时,包括死者在内的三人没有佩戴任何的安全防护用品,如:没有采用安全绳、自锁器系挂身上的安全带作为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调取专家《事故分析报告》,证实,根据《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1991)第3.1.1条第二项“头层墙高度超过的二层楼面周边以及无边外脚手的高度超过的楼层周边必须在外围架设安全平网一道”的规定、第3.2.1条第一项“板与墙的洞口必须设置牢固的盖板防护栏安全网或其他防坠落的防护措施”的规定,麦广新在搬运玻璃的作业过程中,没有对未安装玻璃的洞口设置牢固的盖板或采取其他防坠落的防护措施。洋艺公司在事故发生的雨棚的玻璃安装工程施工中,没有按照《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1991)的规定做好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而麦广新等作业人员没有做好个人安全防护,最终导致麦广新高处坠落事故的发生。《“12.12”桂城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认定本起事故的原因如下:1、直接原因:死者麦广新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缺乏应有的安全防范意识,没有使用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没有单独的坠落保护系统保护,导致本起事故的发生,是本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2、间接原因:洋艺公司将亿能国际广场一号塔楼与二号塔楼四楼之间的连接通道雨棚工程交给麦广新后,没有落实主体责任,对施工现场缺乏监管,未履行现场监督检查职责,未及时发现作业人员没有使用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存在的安全隐患,并未及时制止现场作业人员存在不安全行为的情况下,仍让其从事安装玻璃的高处作业,是本起事故的间接原因之一。亿能公司作为发包方,并没有对亿能国际广场一号塔楼与二号塔楼四楼之间的连接通道雨棚工程进行规划报建,是本起事故的间接原因之二。2016年8月1日,佛山市南海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洋艺公司就案涉事故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洋艺公司将事故玻璃安装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生产条件和相应资质的麦广新进行施工,麦广新进行作业时未佩戴安全带等劳动防护用品。洋艺公司对施工现场缺乏有效监管,对施工人员的不安全行为没有及时督促整改,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另,麦广新的父亲是麦镜开、母亲是周婉琪。麦广新与谭某于1999年5月28日登记结婚,于2000年1月15日生育女儿麦某(年龄16岁)。另,经鉴定,邹某1(年龄16岁)是麦广新的非婚生儿子。综上,麦广新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麦镜开、周婉琪、谭某、麦某、邹某1。麦镜开与其妻子周婉琪共育有三个子女,分别为女儿麦静娥、麦静贤、儿子麦广新。洋艺公司的资质类别及等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叁级、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贰级。一审法院认为:麦镜开方举证的《事故调查报告》认定麦广新与洋艺公司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而麦镜开方并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辩驳,法院确认麦广新与洋艺公司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洋艺公司将案涉玻璃安装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生产条件和相应资质的麦广新进行施工且对施工现场缺乏有效监管,对施工人员的不安全行为没有及时督促整改,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麦广新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缺乏应有的安全防范意识,没有使用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没有单独的坠落保护系统保护,是本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综合麦广新与洋艺公司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麦广新与洋艺公司分别对事故的发生承担60%、40%的责任。尽管亿能公司将案涉的工程发包给洋艺公司,而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规定,洋艺公司是具有承包案涉玻璃安装工程的资质的,但亿能公司没有对亿能国际广场一号塔楼与二号塔楼四楼之间的连接通道雨棚工程进行规划报建,亦属本案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故法院酌定亿能公司对洋艺公司的责任在20%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结合本案证据,法院核定麦广新在本起事故中的损失有:(一)死亡赔偿金、扶养费:781233.2元(参照《广东省2015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麦广新的死亡赔偿金为30192.9元×20年﹦603858元。参照《广东省2015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中一般地区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2171.9元/年计算,事发时,麦镜开年满68周岁,周婉琪年满69周岁,麦某年满15周岁,邹某1年满14周岁,扶养费总额为:22171.9元/年×4年+22171.9元/年×7年×2/3+22171.9元/年×1年×1/3﹦199547.1元。麦镜开方主张扶养费为177375.2元,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法院予以准许,法院确认扶养费为177375.2元)。(二)丧葬费:32395元(参照《广东省2015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中国有单位在岗职工年均工资64790元计算,麦广新的丧葬费为64790元÷12个月×6个月=32395元)。(三)亲属的交通费800元。(综合考虑麦镜开方为办理丧葬事宜需支付的交通费)(四)误工费1258元。(法院酌定处理丧葬事宜为5人、5天为宜,麦镜开方没有提供工作证明,参照佛山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1510元/月÷30天×5人×5天=1258元。)综上(一)至(四)项损失共计815686.2元,由洋艺公司负担40%即326274.48元。另麦镜开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金,法院酌定为8000元。上述费用合计334274.48元。亿能公司在66854.90元(334274.48元×20%)的范围内对洋艺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麦镜开方起诉主张超出法院核定部分,法院不予支持。亿能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洋艺公司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麦镜开、周婉琪、谭某、麦某、邹某1赔偿334274.48元;二、亿能公司在66854.90元的范围内对洋艺公司的上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麦镜开、周婉琪、谭某、麦某、邹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洋艺公司、亿能公司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以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4.07元,由麦镜开方负担1438.38元,洋艺公司负担1065.69元,亿能公司在334.27元的范围内对洋艺公司的费用负担连带清偿责任。双方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一审法院缴纳上述受理费。洋艺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一、二项;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但责任划分比例错误。1.一审判决认为麦广新坠落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麦广新未执行安全技术规范,没有使用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因此,麦广新承担主要责任,洋艺公司承担次要责任。既然麦广新应对事故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那么根据过错程度,洋艺公司只需承担30%以下的责任,而不是一审判决认定的40%的责任。2.亿能公司应对洋艺公司的责任在50%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判决认为亿能公司没有对亿能国际广场一号塔楼与二号塔楼之间的连接通道雨棚工程进行规划报建,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应在亿能公司的责任范围内承担20%的责任。但在玻璃安装过程中,洋艺公司已经对施工人员和施工现场提供了安全防护措施,但亿能公司认为安全防护设施会在亿能广场楼开张时影响楼盘的外观,因此要求洋艺公司撤掉安全防护设施,该行为存在明显过错,是导致事故的主因之一,因此,亿能公司应对洋艺公司的责任在50%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麦镜开、周婉琪、邹某1答辩称,1.洋艺公司认为自己只需承担30%以下的责任没有事实依据。洋艺公司将案涉的玻璃安装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关生产条件和资质的麦广新,且现场缺乏有效监管,对施工人员的不安全行为没有进行监管整改,对事故的发生应当承担主要的责任,其责任不应该比麦广新轻。一审判定麦广新承担60%的责任已经是偏帮洋艺公司,但麦镜开、周婉琪、邹某1方为尽快拿到赔偿款所以没有上诉。洋艺公司上诉的说法明显是不公平的。2.洋艺公司认为亿能公司应当对其赔偿责任在50%的范围内连带清偿,对于该点上诉意见,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核实亿能公司的责任,如果亿能公司的过错非常明显,请求二审法院对亿能公司的责任比例予以适当增加。3.一审法院对麦广新的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的计算适用的是旧标准,已经是少算了十多万元的赔偿,请求二审法院考虑该情况,公平公正的做出判决。谭某、麦某答辩称,谭某、麦某本来提出了上诉,但洋艺公司同意支付32万多元,让谭某、麦某不要上诉,可是洋艺公司那边没有给钱。亿能公司答辩称,1.雨棚是否有报建与本案事故没有关系,本次事故是麦广新和洋艺公司没有做好安全措施和监管措施而导致的,与亿能公司无关,但出于人道主义考虑,亿能公司没有提起上诉。如果二审法院调低洋艺公司的责任比例,也不应提高亿能公司的责任比例,同时也应考虑相应减少亿能公司的赔偿金额。2.一审对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8000元,根据洋艺公司与亿能公司的赔偿责任比例分配,洋艺公司的赔偿金额应为329474.48元,亿能公司的赔偿金额应为65894.90元,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纠正。麦镜开、周婉琪、邹某1在二审期间提交相片两张,相片第一张是2015年12月13日凌晨2点多拍摄的现场图片,第二张是后来在亿能国际广场拍的,证明洋艺公司没有在现场配备安全防护措施。洋艺公司质证认为确认相片是现场的照片,但不确认拍摄的时间为凌晨两点,相片反映有阳光照射和行人路过。相片应该是距离事故发生一段时间后拍摄的,大楼已经投入使用且已经挂上了招牌,故对相片的关联性不予确认。谭某、麦某对相片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恰恰证明了洋艺公司、亿能公司在本案中过错明显,洋艺公司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亿能公司对洋艺公司的连带赔偿比例应当适当予以增加。亿能公司认为该两张相片不能反映事发现场的情况,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确认。本院经审查认为,麦镜开、周婉琪、邹某1提交的证据不能显示时间,仅从照片也显示不出事发时的全貌,故本院对其证明内容不予采信。其他当事人在二审期间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经审查,本院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仍是洋艺公司、亿能公司应对麦广新死亡的损害后果承担何种责任的问题。本案中,洋艺公司将案涉的玻璃安装工程发包给不具备任何生产条件与安装资质的麦广新进行施工,并在麦广新进行高空作业时未及时有效实施监管以及防范,其确实对麦广新死亡的后果负有责任;而麦广新作为具体施工人员,对高空作业缺乏防范意识与正确的安全认知,在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实施作业,对危险存在放任与侥幸心态,是造成其高空坠落的直接原因。一审判决综合本案的现场情况以及双方过错,酌定麦广新与洋艺公司分别对事故的发生承担60%、40%的责任较为妥当,本院予以维持。洋艺公司上诉认为其应当承担更少的责任无理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至于亿能公司的责任问题,亿能公司违规搭建涉案的雨棚,虽然不是造成麦广新死亡的直接原因,但仍与本案的损害后果有一定的关联性,一审判决酌定其在洋艺公司的责任范围内承担一定的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亦对此予以维持。洋艺公司作为有玻璃安装资质的施工单位,其额外要求亿能公司承担更重的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至于亿能公司、麦镜开、周婉琪、谭某、麦某、邹某1等人在答辩中所提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六条“被上诉人在答辩中要求变更或者补充第一审判决内容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审查”之规定,本院不再审查。综上,洋艺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理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505.64元,由上诉人广东洋艺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徐立伟审判员 陈 文审判员 翁丰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吕倩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