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刑更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张林贩卖毒品、挪用公款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刑更8号罪犯张林,男,197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溆浦县人,住该县。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30日作出(2011)怀中刑一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林犯贩卖毒品罪、挪用公款罪,合并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四万元;继续追缴挪用未还的公款142456.05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12月2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湘高法刑执字第939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张林无期徒刑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32年6月1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7年4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0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执行机关代表李少虎、怀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周兵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张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张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九个月,并提交了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检察机关对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张林减刑建议及举证情况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林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94.4分。判决时已履行罚金三万元,本次减刑履行财产刑二千元。2015年6月因严重违反监规被记警告一次,扣考核分20分。上述事实,有经公开开庭审理的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缴款书、管教干警的证明及相关的证据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林在服刑中,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已履行部分财产刑,可以减刑。但因其有严重违规行为,且属职务犯罪,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掌握,应予适当扣减呈报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林减刑七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31年11月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 元 成审 判 员 张家强审判员向松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杨 世 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