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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执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朱朝萍与深圳市易云狗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茂达兴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朝萍,深圳市易云狗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茂达兴科技有限公司,卢方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执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朝萍,男,1980年6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祖武,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深圳市易云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前进路西乡凤凰岗莲塘坑工业区A栋四楼,。法定代表人:卢亿齐。被执行人:深圳市茂达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上寮金裕达工业区1栋5楼西,。法定代表人:卢二兵。被执行人:卢方茂,男,1981年11月16日出生,住湖北省通城县,。申请执行人朱朝萍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易云狗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茂达兴科技有限公司、卢方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粤民终11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各被执行人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60000元及其他费用等,本院依法予以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朱朝萍与被执行人卢方茂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卢方茂支付人民币54,600元后了结本案。现被执行人卢方茂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费人民币800元已由被执行人卢方茂交纳。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出具结案申请书。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中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执行和解,以和解协议的履行代替了执行依据的强制执行,且被执行人已经依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费人民币800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本案依法应予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规定,裁定如下: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粤民终111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时晓克审判员  昝龙应审判员  黄 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满星佳 微信公众号“”